

具体《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如下: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;
(二)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;
(三)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;
(四)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;
(五)参加活动前三年内,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;
(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人可以根据项目的特殊要求,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,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。
Oh my god!原来第二十二条有六条!还有个说明!
每一条都可以作为废标的条件,是不是瞬间感觉自己由老鸟变弱鸡?!就这条通用条款估计80%以上自认为标书大咖们都没有注意到,哈哈废你没商量。这六条具体怎么响应回头细说。
第2条“2、拟任项目经理必须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(机电工程)证书,项目经理的执业注册单位须与投标人一致,且必须是投标人的在职人员;”一建证要的是注册证,不是考试发的那个证,专业是机电工程。



| 成立日期 | 2020年04月28日 | ||
| 经营范围 |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;园林绿化工程;旅游项目策划;企业管理咨询;企业营销策划;工程招标代理。 | ||
| 公司简介 | ... | ||